四方新闻  Group news

四方典型案例

首页  ꄲ  四方内刊  ꄲ  四方典型案例

监理工程师在建筑施工中对索赔的管理

 

摘 要:索赔管理是项目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工程建设的第三方,监理工程师的特殊地位决定了监理工程师必定要在业主和承包商的索赔与反索赔管理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因此尽快建立一套适用于监理工程师进行索赔管理的方法对于我国建筑行业工程管理索赔水平的进一步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本文立足于监理工程师的角度,从系统管理的观点出发,依据本论文提出的监理工程师基于工程项目全过程开展索赔的管理思想,结合索赔管理的实际特点,按照监理工程师在索赔中的地位、监理工程师对索赔的处理原则、监理工程师对索赔的审查、监理工程师对索赔的处理等,并通过实例说明索赔案例分析,充分说明监理工程师在索赔中的作用。

关键词:索赔;监理工程师;索赔管理

1 引言

国际工程承包业中的索赔工作是在承包施工实践中产生的一门独立的管理行为和专门的知识。从本世纪七十年代开始,由于土建工程承包施工领域内的竞争逐渐激烈,承包企业竞相压价以求中标,因而在施工过程中的亏损现象逐年增多。施工索赔便被提到国际工程承包界的议程上来,并逐渐成为承包施工必不可少的管理行为,成为承包企业保护其经济利益的唯一的、基本的管理行为。

工程监理作为工程项目建设业务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如何在与国内外同行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并得到长足发展,已成为我国监理企业面临的严峻挑战。上世纪70年代以后,西方发达国家监理制度向法律化、程序化发展,有关的法律法规都对监理的内容、方法以及从事监理的社会组织做了详尽的规定。咨询监理制度逐步成为工程建设组织体系的一个重要部分,工程建设活动中形成了业主、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三足鼎立的基本格局。然而由于我国监理起步较迟、定位较低,管理水平低,缺乏国际监理经验,缺少健全有效的体制和先进的管理技术,且对这种新兴业务还缺乏比较深刻的认识,同时我国工程建设市场仍然有着诸多不规范的地方。目前,监理行业尚可维持,入世之后,外资企业的进入和勘察、设计、施工企业的改制,都会对我们监理企业造成极大的冲击。如果没有危机感,不提前思考我们的业务转型、发展战略和项目管理模式的创新,监理企业的发展前途不可想象。

2 索赔的定义

索赔,其原意为取回或索回本应属于自己的东西或费用,它是索要、索付等要求偿付的意思。通俗地说,索赔就是要求取得本应属于自己的东西,也是要求补偿自己损失的权利。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索赔指合同一方由于非己方原因或对方过错原因(对方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正确履行义务),并由此造成损失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在工程承包中,索赔常被称为“一个银币的正反两面”,是指合同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合同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并非由于自己的过错,且属于应由合同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凭有关证据,按规定程序,向合同对方提出给予补偿的要求,包括工期延长和经济补偿两种情况。施工索赔是索赔中的一种,它不应被理解为是一项强词夺理或是文过饰非的行为,而应是非常真实客观、合法、合理、时效性合规的经济活动。施工索赔事件发生后,应当依据合同条款、法律规定作妥善处理。索赔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索赔是指合同双方向对方提出的索赔,既包括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也包括业主向承包商的索赔;狭义的索赔一般指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

对工程索赔的理解应明确以下五点:

(1)索赔的依据是合同签订的内容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

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索赔必须有合理、合法的依据,否则索赔是不可能成功的。这些证据包括合同签订的内容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当然其中最主要的是合同文件。

(2)索赔是双向的

基于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平等的原则,承包商可以向发包方索赔,发包方也可以向承包商索赔。由于在索赔处理的实践中,发包方向承包商索赔处于有利地位,他可以直接从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中扣取相关费用,以实现索赔的目标,而承包商向发包商索赔相对而言实现较困难一些,因而通常所理解的索赔是承包商向发包商的索赔,及狭义的索赔。

(3)与合同对比,索赔一方必须有损失

这种损失可能是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发生了实际的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应是一方提出索赔的一个基本前提条件。没有实际损失,索赔是不可能成功的。这与承担违约责任不一样,一方违约了,没有给对方造成损失,同样应向对方承担责任,如支付违约金等。

(4)索赔应由对方承担责任或风险事件造成,索赔一方无过错

这一特征也体现了索赔成功的一个重要条件,即索赔一方对造成索赔的事件不承担责任或风险,而是依据法律法规、合同文件或交易习惯应由对方承担风险,否则索赔不可能成功。当然由对方承担风险但不一定对方有过错,如物价上涨,发生不可抗力等,均不是发包人的过错造成的,但这些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因而若发生此类事件给承包商造成损失,承包商可以向发包人索赔。

(5)索赔是一种未经对方确认的单方行为

一方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只要符合索赔的条件,一方向另一方的索赔可以随时进行,不必事先经过对方的认可。至于索赔能否成功即索赔值如何应根据索赔的证据等具体情况而定。另一方面,单方行为含义指一方向另一方的索赔何时进行,哪些事件可以进行索赔,当事人双方事先不可能约定,只要符合索赔的条件,就可以启动索赔的程序。

3 监理工程师的地位

在工程建设的合同管理中,业主和承包商的利益目标是相反的。业主希望为获得工程而尽可能少的花费资金。而承包商则希望通过施工,利用一切机会尽可能多的获得业主的报酬。这就决定了合同管理中的一切问题都将和经济利益密切相关。而合同双方在经济利益上的矛盾往往通过索赔与反索赔体现出来。监理工程师不是工程施工合同的签约方,也不是政府授权的工程管理者,其为何能够介入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发包双方之间。通常情况下,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并无最终约束力,承发包双方依法享有诉权。当监理工程师的地位仅为发包人的代理人时,监理工程师没有裁决权,对监理工程师所作决定,承包人当然有权提起诉讼。工程的交易习惯是:发包人与监理工程师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委托监理工程师进行工程关系,并支付一定的报酬;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监理工程师可以进行的工作范围;承包人与监理工程师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基于此,可以判断监理工程师介入工程的依据不外乎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发包人基于委托监理合同的委托,第二种情况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基于工程施工合同的共同委托,第三种情况是前两种情况兼而有之。

作为工程建设的第三方,监理工程师的特殊地位决定了监理工程师必定要在业主和承包商的索赔管理中扮演重要角色,但是从监理工程师角度讨论如何搞好索赔的管理真是风麟毛角,虽然有人对监理工程师索赔管理的理论与方法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和探索,但是仍然没有提出一套系统的管理理论和方法体系。如果没有一种具体的管理思想和理论方法,是难以指导实践的。所以从这些方面看,我们必须集中力量尽快对监理工程师索赔管理中的管理思想和方法论开展全面深入而系统的研究,必须借助于现代管理科学最新的思想和方法,尽快建立一套适用于监理工程师索赔管理的方法论。

4 监理工程师索赔处理的原则

项目施工阶段是建设工程整个项目建设过程中时间最长、业主方与承包商双方矛盾最突出、不确定性因素最多的阶段,因此施工阶段同时也是施工索赔发生最频繁、最集中的阶段,而且在项目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标投标阶段以及施工合同中存在的索赔管理工作是整个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索赔管理的核心。

当发生索赔问题时,监理工程师应抓紧对承包商的索赔要求进行严格的审查。监理工程师在进行此项工作主要是站在业主的立场,决定承包商是否有索赔权。索赔值是否合理,并根据审查的结果,做出决定,是否同意延长工期或支付费用。对承包商合理的索赔应当给予肯定,不合理的索赔应进行纠正。

监理工程师在处理承包商提出的施工索赔时,应注意以下几条原则:

(1)实际索赔原则。索赔是针对实际损失提出的。实际损失是指必须系实际发生的工期延误或费用增加,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发生了实际损失(与合同对照实际增加了费用,实际延误了工期),就不应该给予任何补偿。

(2)合同依据原则。索赔的处理包括两个方面,即索赔事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合法性是指必须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合理性是指索赔金额和索赔工期计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3)公平、诚信原则。这是监理工程师处理索赔的一个重要原则。他可以起到对合同规定、法律规定方面某些不足的补充作用。由于施工活动非常复杂,合同和法律不可能对任何情况都作出明细规定,也不可能没有任何缺陷。在遇到合同文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和规定的不完善的情况时,监理工程师必须依据“公平、诚信原则”在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公正行事。

(4)证据充分原则。承包商在索赔报告中应列举一系列有关证据,证明索赔事件的存在和责任、经过和影响时,监理工程依据索赔的合法和合理性。

“客观、公正”是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要求,除非合同有明确约定工程师有独立人的地位,应认为工程师在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不具有独立人的地位;同时,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师就是发包人的代理人,不宜再约定工程师又是独立人。

5 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索赔权的审查

监理工程师在评审承包商的索赔报告时,首先要审定承包商的此项索赔要求有没有合理依据,即有没有该项索赔权。在评审承包商的索赔权时,要全面参考合同文件中的所有有关条款,客观评价,慎重对待。不应该有轻率否定的倾向,以免合同争端升级,而应实事求是地评审承包商的索赔权,为顺利地解决争端创造条件监理工程师判定承包人索赔权成立的条件为:(1)与合同相对照,事件已造成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的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上述三个条件没有先后主次之分,应当同时具备,只有监理工程师认定索赔成立后,才按一定程序处理。

另外根据施工索赔的实践经验,监理工程师在下列情况可否定承包商的索赔权:(1)承包商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发出“索赔通知书”。在FIDIC合同条款中这个期限为28天,即发生索赔事件后的28天之内,向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的索赔通知。逾期不申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可以认为承包商自动放弃了该项索赔,以后不予以接受该项索赔要求。(2)承包商在索赔报告中引用索赔理由不足。承包商要以充分的理由和证据,并参照援引合同条件中的条款,来证明自己的索赔权,否则业主和工程师可以否项索赔要求。(3)承包商在没有取得合法指令的情况下,完成了合同工作范围以外的工程。根据承包施工合同的惯例,凡是实施合同范围以外的工程时,都应有业主正式授权的代表下达工程变更指令,或者有他正式确认的函件。否则,承包商可能失去这项工程额外开支的索赔权。

6 监理工程师对索赔的处理

6.1 监理工程师对工期索赔的处理

工期作为项目的三大目标之一,其变化牵涉到合同双方利益目标的实现。从业主角度来说,工期的延长意味着竣工的推迟,其直接后果则是项目费用增加和原定工程交付后的预期利润不能实现。从承包商来说,工期的延误,一方面直接引起管理费的增加,收益的延迟获得;另一方面还要面临向业主支付高额延期损失费用的风险。因此,工期索赔受到合同双方和监理工程师的高度重视。

工期延长和延误的索赔,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承包商要求延长工期,二是承包商要求偿付由于非承包商的原因导致工程延误而引起的损失。工程施工中,由于天气、水文、地质等因素影响,工程延误因素较多。当承包商额外支出的费用得不到补偿时,势必引起索赔。

6.2 监理工程师对费用索赔的处理

费用索赔也称为经济索赔,就是承包商向业主要求补偿不应该由承包商自己承担的经济损失或额外开支。监理工程师如果要成功的处理好费用索赔,除了正确地论证费用索赔权的成立外,还必须解决下面3个问题:

(1)不同类型索赔的费用项目组成形式的;

(2)费用索赔包含的项目内容及计算;

(3)费用索赔的计价方法;

在肯定承包商具有索赔权的前提下,监理工程师对索赔报告进行详细的审核,对其工程款组成的各个部分逐项审核、查对单据等证明文件,确定哪些不能列入索赔款额,哪些款额偏高,哪些在计算上有错误或重复等。监理工程师在核定索赔款时,一般是对索赔款的组成部分逐项审核落实,提出不合理的计价,并参照施工实际情况和凭证资料,逐项核对各个计价成分,最后算出索赔款总额。

表1 施工索赔情况表

施工索赔费用组成部分

不同原因引起的最常见的4种索赔

工程拖延索赔

工程变更索赔

加速施工索赔

施工条件变化索赔

1.由于工程量增大增新的现场劳动时间

2.由于工效降低新增加的现场劳动时间

3.人工费提高

4.新增的建筑材料用量

5.建筑材料单价提高

6.新增的分包工程费

7.新增的分包成本

8.设备租赁费

9.承包商原有设备胡使用费

10.承包商新增加设备费用

11.工地管理费(可变部分)

12.工地管理费(固定部分)

13.公司总部管理费(可变部分)

14.公司总部管理费(固定部分)

15.利息(融资成本)

16.利润

17.机会利润损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综上表得出:监理工程师在审核承包商的索赔款时,要事实求是根据这些费用项目逐项审查,从业主的立场出发,对这些费用的可靠性、准确性、真实性进行分析,同时提出修改、反驳和核定的意见。同时,监理工程师应把握索赔的艺术和技巧要做到:正确把握提出索赔的提出的时机;索赔谈判中注意方式方法;索赔处理中做适当必要的让步。然而,在施工实践中,大多数情况是承包商既提出工期索赔又提出费用索赔,所以监理工程师要很好的处理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

7 案例

座落在上海市××路口的某三十六层涉外办公大楼由上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建造。1995年11月,经议标程序,房地产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认香港某施工企业为该大楼上盖工程总承包人。随后双方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采用经房地产公司修改后的香港建筑工程合同文本。该合同约定:固定总价为5111.6万美元,开工日期为1995年11月28日,竣工日期为1998年4月11日;设计单位为某国际公司,设计单位根据合同条款的授权发出指示,全面负责业主方的工程管理工作,如提供设计图纸、进行工程变更、签发付款证书、竣工证书、决定变更价款、工期顺延、费用索赔等;总承包人对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对总承包人如有异议,可提起诉讼;此外,合同还约定了估算单位和质监单位为上海E监理公司,二者配合设计单位的工作。

防火门品牌变更的扣款的事实及争议为:对防火门项目,施工企业的合同报价为78万美元;应房地产公司就日本××品牌的询价,施工企业曾就此报出了197万美元的价格,后又承诺“如贵司采用指定的日本××牌防火门而符合国内防火规格”,可以接受并不增加合同报价;其后签订的协议书及合同约定采用“日本××牌产品(……)或其它经上海市消防局设计单位认可的等质产品”。在施工过程中,因日本××牌不符合上海消防要求等原因,经设计单位同意,防火门最终使用了符合上海消防要求的国产××品牌。同时,设计单位决定按“原合同造价扣款”,并指示估算单位按该原则核价。随后,估算单位作出核价,认为扣款金额为11.4万美元。房地产公司置设计单位的上述决定于不顾,认为施工企业未使用日本××品牌是一种违约行为,要求扣除日本××品牌和实际使用的国产品牌市场价的价差123万美元。

工期延误的事实及争议为:上述工程竣工日期从合同约定的1997年4月11日推迟到1997年11月1日,共计拖延了205天。对该延误情况,施工企业以拖延支付进度款、设计变更、开工日期拖延等等事由多次申请工期顺延,设计单位仅批准了19天,此外的189天延误均未予批准。为此,施工企业重新整理证据,提起诉讼要求根据法律及合同顺延189天工期,并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工期延长所致损失。房地产公司认为设计单位系双方在合同共同委托,所作工期评核对施工企业具有约束力,工期不应顺延,法院也不应予以修改,并提起诉讼要求施工企业承担工期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

上述案例是一起典型的施工单位催讨工程款,建设单位以工期、质量作为对抗的工程纠纷。该纠纷主要争议事实所涉及的设计单位工程索赔中的地位及作用耐人寻味:设计单位对其不利的防火门扣款决定,房地产公司全盘予以推翻;设计单位对其有利的工期顺延的批核,房地产公司则引以为据,根据就不理踩施工企业的事实和理由。上述案例中所出现的问题并非特例,在国际工程中,工程师地位之争由来已久。在我国,工程师的地位更是模糊不清。合同文本及适用法律不同,工程师的地位就会有所不同。我国《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颁布确立了工程法律的较为完备的体系,也为明确工程师在工程索赔中的地位和作用等问题提供了依据。

综上得出:监理工程师在审核承包商的费用、工期索赔时,对于不同原因引起的费用、工期索赔,要从业主的立场出发,对这些工期、费用的可靠性、准确性进行分析,提出修改、反驳和核定的意见。对于承包商合理的索赔应给予肯定,不合理的索赔应进行纠正。

监理工程师在处理费用索赔时,要在认真审查承包商递交的索赔报告的基础上,应及时扣除应扣除的部分,其中应扣除部分包括:

(1)合同规定的承包商风险。很多合同条款都规定了承包商在一定范围内承担的风险,如有的合同规定,工程量变更在15%范围内时是承包商的风险,那么审查承包商提出的费用索赔值时,应扣除15%的工程量的费用。

(2)承包商没有及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如某工程暂时停工时,承包商可能及时将该工程施工力量调往其他项目。如果有这种可能而承包商未能这样做,他就不能对因此而闲置的人工和机械费用要求索赔。

(3)承包商本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工程实际中常常是承包商受到损失时,业主方与承包商双方的原因交织在一起,但业主方仅有义务赔偿业主方原因给承包商造成的损失。

(4)重复计算部分。由于公平、合理、科学的索赔费用计算是非常繁琐的。

因此,监理工程师要非常细致,将承包商重复计算的部分一笔笔扣除。在施工阶段,随着工程的不断进展,大量的人流物流交织在一起,从中产生的索赔问题是具体的、琐碎的、大量的,同时由于整个工程进度的滚滚车轮不宜轻易阻止,有很多索赔问题的解决是刻不容缓的。为提高监理工程师的索赔控制能力,尽量减少各种索赔的产生,应该认真分析索赔的原因。

8 结语

要在国际工程市场上逐渐占有一定的地位,施工索赔是必不可少的工作,是决定国际工程承包商在承包国际工程建设施工中经济效益的关键环节。正如在激烈的国际工程市场竞争中人们常说的一句话:“中标靠低价,盈利靠索赔”,因此,国际工程承包商必须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施工管理水平,培养造就出适应国际工程建设施工的管理人员,以适应当今竞争激烈的国际工程市场,维护自己合理的经济利益。索赔在国际工程承包界的迅猛的发展吸引了越来越多研究人员的关注。据统计,一般合同的索赔额占工程支付总额的7%~8%以上,索赔额的增长速度大于工程投资额的增长速度。尤其是近十年多来工程承包商的纯利润逐年有所下降,而索赔的案例每年均在增加,年平均增长率达10%以上。

另据有关资料,九十年代初全世界国际工程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占合同的比例高达200%,最终解决的比例也高达20%。就是在建立了相当完善法律体系的发达国家的欧美国家,进入九十年代以来的索赔百分率也高达9%左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民经济的发展要求我国建筑业走向市场化,施工索赔的研究和开展既是我国建筑业市场化的要求,也为我国建筑业的市场化起到了促进作用,他是我国建筑业实行改革开放,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与国际惯例接轨出现的新问题,也是工程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施工索赔的研究对我国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增强合同意识、强化项目管理、提高企业素质、搞好工程建设以及对学习掌握外国先进的管理思想和管理方法、发展我国的对外工程承包事业、增加外汇收入都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对它的研究不仅有重大的理论意义,而且对国民经济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梁鉴.国际工程施工索赔[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12

[2]陈纪伦,杨大雄,李武伦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S].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中国电力出版社,2000.36~38

[3]臧军昌,季小弟译.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应用指南(FIDIC第四版,1988年)[S].航空工业出版社,1991.45~46

[4]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低1版)[S],机械出版社,2002

[5]毕星,翟丽.项目管理[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12~15

[6]晓维品.建设监理与工程控制[M].科学出版社,2001.97~99

[7]GasanKallo.ClaimsManagement.CostEngineering.Vol[J].32,No.10,October 1990.25~26

[8]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管理办法[S] 科学出版社,2002.78~79

[9]王雪青.国际工程项目管理[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0.56.45~46

[10]雷胜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手册[S],1995.24~25

[11]彭慧杰.施工索赔理论与方法研究[D].成都:西南交通大学,2003.15~16

[12]游震宇,赛云秀。工地管理索赔的量化研究[J].东北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3,1(35):35~37

本文案例作者:刘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