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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

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韩瑞雪

摘要

    改革开放四十余年来,我国建筑行业高速发展,建设工程规模、投资体量持续扩大,工程建设的复杂性、专业性不断提升。尽管我国工程项目管理体系日趋完善,但受施工周期长、变更因素多、合同履约复杂等因素影响,建设工程价款纠纷仍频发。随着法治化建设持续推进,通过诉讼、仲裁方式解决工程争议的案件数量逐年递增。在司法审理过程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是法院认定工程争议价款、划分责任的核心证据,其专业性、客观性、公正性直接影响案件裁判结果。

    本文以某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分包工程纠纷案件为研究对象,系统梳理案件基本案情、造价争议焦点与鉴定难点,详细阐述司法鉴定的资料采信、鉴定流程、计价依据、鉴定方法及最终鉴定结论,结合当事人异议、出庭质证全过程,总结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中的实操问题与处理经验,提炼造价鉴定人员的执业要点与职业素养要求,以期为同类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案件提供参考借鉴。

关键词:建设工程纠纷;工程造价鉴定;鉴定意见;司法裁判

一、引言

    我国建筑市场历经多年高速发展,工程建设项目呈现规模化、复杂化、专业化的发展特征,大型工业园区、综合性基建项目日益增多,项目涵盖土建、安装、市政、绿化、配套设施等多个专业领域。工程项目施工周期长、现场变数多、设计变更频繁、多方主体交叉履约,极易产生工程价款结算、停窝工损失、现场遗留物资赔付等各类合同纠纷。

    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价款争议大多无法通过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需要依托专业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厘清事实、核算价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连接工程专业技术与司法裁判的关键环节,其鉴定程序的合规性、计价依据的准确性、成果意见的客观性,是保障司法公正、实现定纷止争的重要基础。

    相较于普通工程造价编制工作,司法鉴定具有司法性、严谨性、公正性、被动性的特征,不仅要求鉴定人员具备扎实的造价专业能力,还需要熟悉司法程序、证据规则与裁判逻辑。基于此,本文结合真实司法鉴定案例,深度剖析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重难点、实操流程与执业心得,为造价从业人员处理工程司法鉴定业务提供实践参考。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基础理论与法律规范依据

2.1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核心内涵与法律属性

2.1.1 定义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仲裁程序中,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委托具备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且纳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录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指派注册造价工程师,以经法庭质证确认的工程图纸、施工合同、变更签证、勘验记录等合法证据为基础,严格遵循国家计价规范、地方定额、合同约定计价规则,对案涉工程已完工程量、工程价款、停窝工损失、现场物资残值、变更调整价款等专业技术事项进行核算、分析、判断,并出具具备法定证据效力鉴定意见书的专业技术活动。

2.1.2 三大核心法律属性

(1)司法依附性:鉴定启动权仅归法院、仲裁委,鉴定范围、委托事项由司法机关书面明确;所有计价依据材料必须经过法庭质证,鉴定机构不得私自接收当事人单方提交证据;鉴定意见仅为八种法定民事诉讼证据之一,不具备当然裁判效力,最终采信与否由法官、仲裁员综合全案证据判定。

(2)专业中立性:鉴定机构、鉴定人必须与双方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全程保持中立客观,仅针对工程造价技术问题出具测算结论,不得对合同效力、违约主体、赔偿责任、款项抵扣等法律问题作出定性判断。

(3)技术规范性:测算全过程必须严格执行国标计价规范、地方现行定额、合同约定优先原则,工程量计算、价格取定、损失测算具备完整可追溯计算底稿,鉴定机构内部执行三级复核制度,保障数据精准可复核。

2.2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适用核心法律法规与规范体系

2.2.1 上位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至八百零八条(建设工程合同专章),明确施工合同价款、变更、停工、合同解除后损失赔付基础规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至八十七条,司法鉴定委托、证据质证、鉴定人出庭、鉴定意见采信法定程序;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针对固定总价、中途停工、签证瑕疵、工程量争议价款裁判细则。

2.2.2 司法鉴定专项规章

    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 107 号令),统一全国司法鉴定委托受理、资料接收、鉴定实施、异议处理、出庭、档案归档全流程强制规则,所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须严格遵守。

2.2.3 工程计价国家标准

(1)《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司法鉴定专属核心国标),明确鉴定原则、资料审核、现场勘验、鉴定方法、报告出具、争议项处置全套专业要求;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 及各专业配套计量规范,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量、综合单价、措施费、变更价款通用计算规则;

(3)各省房屋建筑、市政、安装、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配套费用定额、造价信息价管理办法,地方人工、材料、机械计价直接依据。

2.3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四大法定核心原则

2.3.1 从约优先原则

    合同约定计价规则法律效力高于地方定额、造价信息、行业通用惯例。若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固定总价、调价区间、材料价格风险承担、变更计价方式,鉴定必须严格遵循合同约定;仅合同无约定、约定模糊时,方可适用国标、地方定额补充测算。鉴定人员不得因认为合同约定不合理,擅自推翻双方合法书面约定。

2.3.2 证据法定原则

    全部计价依据材料必须经法庭组织双方质证,法院盖章确认移交鉴定机构;单方提交、未经质证、双方存在重大争议且无其他佐证印证的图纸、签证、函件,仅可作为参考资料,不得直接纳入计价依据,争议内容单独列示交由法庭裁判。

2.3.3 中立客观、边界清晰原则

    鉴定人仅负责工程造价技术测算,严格区分事实技术判断与法律责任判断。如:可测算停工人工、机械闲置金额,但不得判定停工损失由发包方还是承包方承担;可核算已完工程总价,但不得判定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应当解除;对存在两种及以上合法计价口径、两套基准图纸的项目,出具多项选择性鉴定意见,不自行选择单一结论。

2.3.4 程序合规、全程可追溯原则

    委托受理、资料审核、现场勘验、工程量计算、市场询价、征求当事人意见、内部三级复核、出具正式意见书、出庭质证、档案归档每一步均留存书面记录、影像资料、计算底稿;缺失任一法定程序,鉴定意见存在程序瑕疵,存在被法院不予采信风险。

三、工程案例概况

3.1 项目基本概况

    本案工程为某地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范围包含 17 栋标准厂房土建及安装工程,同时配套建设配电室、污水处理站、水泵房、锅炉房、门卫室、围墙等附属构筑物,以及室外雨污水管网、道路硬化、路灯安装、园区绿化等全部施工图所含工程内容。

    案涉工程由申请人某建设集团公司承包,被申请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发包方,双方于 2019 年 11 月 28 日签订工程分包施工合同。项目合同形式为总价合同,暂定合同总价 22700 万元,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定价原则。

3.2 案件背景情况

    案涉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发包方未按时移交施工工作面、不可抗力等多重因素,项目长期停工,最终未能全部完工,双方未完成竣工结算,已完工程价款无法自行确认。申请人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施工合同,并申请司法鉴定,鉴定内容主要包含三项: 第一,核算项目已完工程量占合同总工程量的比例,结合固定总价核算已完工程价款; 第二,核定因发包方原因及不可抗力造成的停工、窝工经济损失; 第三,核定项目停工后施工现场遗留材料、机械设备的残余价值,作为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付依据。

四、案件造价争议焦点与鉴定难点

4.1 核心造价争议焦点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核心分歧集中在合同计价原则、图纸适用版本、停工损失认定三个方面:

     第一,工程计价模式争议 原告主张案涉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已完工程价款应当按照 “已完工程量占比 × 合同固定总价” 的方式计算;被告则认为22700万元仅为暂定总价,并非固定包干价,已完工程应当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据实结算。两种计价模式核算结果差异较大,是本案最核心的价款争议。

     第二,合同计价图纸版本争议 项目招标阶段图纸不完善,双方对暂定总价对应的基准图纸认知不一致。原告认为合同价款对应的是2019年3月版施工图纸,被告主张应当以2021 年6月版施工图纸作为计价依据。两版图纸设计内容、工程量范围存在差异,直接影响总造价基数与已完比例核算。

     第三,停窝工损失金额争议 项目多次停工、工期延误,双方对停工原因、停工时长、人工窝工、机械闲置、管理成本等损失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损失赔付责任划分、具体损失数额存在重大争议。

4.2 司法鉴定工作难点

    本案涉案金额大、施工周期长、变更签证多、资料不完善,属于典型复杂工程司法鉴定项目,鉴定难点突出:

(1)是现场勘验受限,隐蔽工程核查难度大。项目为工业厂房工程,部分厂房已投入使用,现场封闭施工区域多,鉴定人员无法对全部隐蔽工程进行逐一勘验核实,增加工程量核实难度。

(2)是现场签证资料形式不完善。大量工程签证单、技术核定单缺少总包、分包、监理三方完整签字盖章,资料效力存在瑕疵,无法直接作为计价依据。

(3)基准图纸不唯一,计价基数存在不确定性。案涉项目存在2019年、2021年两版施工图纸,双方各执一词,无法单方采信其一,需分版本分别测算,工作量成倍增加。

(4)是鉴定资料甄别难度大。本案送鉴资料数量庞大、内容繁杂,包含大量图纸、变更、签证、庭审笔录、技术资料等,需要精准甄别有效证据、瑕疵证据与参考资料,对鉴定人员专业判断能力要求极高。

(5)是计价模式需结合司法委托意图判定。固定总价结算还是据实结算,不能由鉴定机构自行确定,需持续对接法院,依据司法委托目的开展针对性鉴定。

(6)是停窝工损失资料残缺。停工期间人工、机械、材料损耗资料不完整,需通过现场核查、市场调研补充核实真实损失情况。

(7)是已完施工节点界定模糊。项目中途停工,无完整分部分项验收节点记录,双方对已完、未完工程范围争议较大,需逐一对现场施工节点进行核实。

(8)是特殊工业材料无官方指导价。项目大量工业专用材料未纳入当地造价信息指导价体系,需开展专项市场询价,匹配图纸设计参数,询价取证难度较高。

(9)是变更签证手续参差不齐。项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数量多、手续完整度不一,鉴定过程中需逐一甄别、分类梳理,对手续不完善的争议项单独列项,交由法院裁判认定。

4.3本案鉴定方法与测算口径设计

    针对九大难点,鉴定小组采用 “双图纸、双价格、分大类、争议单列” 四维测算方法,规避越权判定风险,全部测算路径留存完整底稿。

4.3.1 双图纸独立测算基数

    在法院见证下,分别以2019年3月图纸、2021年6月图纸单独测算完整合同范围基准总造价,形成两套总价基数,不取舍任一版本。

4.3.2 双材料人工价格测算口径

    口径一:采用合同签订当期2019年第五期造价信息价计取人工、主材,匹配合同谈判时点价格水平;

    口径二:采用合同约定完整工期(2019年6期 —2020年2期)三期造价信息平均价,匹配实际施工周期价格波动。

4.3.3 工程价款分类核算

(1)合同内已完实体工程:分图纸、分价格口径测算已完工程量占对应图纸总工程量比例;

(2)设计变更、手续完整签证:按签署当期造价信息计价,并入已完工程总价;

(3)手续缺失、双方存在争议变更签证:单独汇总列示,不纳入确定性价款;

  (4)停工窝工损失、现场遗留材料机械残值:单独分无争议、争议两列核算金额,不判定赔付责任主体。

五、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施情况

5.1 送鉴材料清单

    本次鉴定所有资料均由法院统一移交并经庭审质证,有效鉴定资料包括:司法鉴定委托书、鉴定申请书、民事答辩状、当事人主体资料、分包施工合同、2019年3月版施工图纸、2021年6月版施工图纸、全套设计变更文件、土建技术资料、庭审质证笔录、质证意见、及全套涉案证据材料。

5.2 司法鉴定完整流程

    本次鉴定严格遵循《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标准开展,全过程合规、完整、可追溯:

(1)接收法院委托,组建专项造价鉴定小组,明确组长及土建、安装、市政、绿化各专业负责人;

(2)全面阅卷整理资料,熟悉项目图纸、变更、签证、会议纪要、验收记录等全部案件资料;

(3)对接主审法官,厘清案件争议事实、鉴定范围与裁判关注点;

(4)结合项目争议焦点与鉴定难点,编制专项鉴定实施方案;

(5)依据国家规范、地方定额、合同约定、质证资料确定计价标准;

(6)在法院组织下联合各方当事人开展现场勘验,核实已完工程现状、遗留物资、施工节点,签署勘验记录;

(7)精准核算工程量、套用定额、计取人工材料价格,对无信息价材料开展三家以上市场询价,核算已完工程比例及各项损失;

(8)出具鉴定征求意见稿,送达法院及双方当事人征询异议;

(9)逐条复核当事人异议,组织多方现场核对答疑,修正计算偏差;

(10)开展机构三级复核,修正数据、完善依据,形成正式文稿并书面回复异议问题;

(10)出具加盖资质印章的正式司法鉴定意见书,同步提交纸质版与电子版成果;

(11)配合法院完成鉴定质量评价,完整归档全部鉴定资料与成果文件。

5.3 鉴定计价依据

本次鉴定依据合法、规范、全面,主要依据如下:

(1)国家、省市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2)《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

(3)法院司法鉴定委托书、庭审笔录、质证证据、施工合同等司法认定资料;

(4)项目现场勘验记录及当事人补充举证资料;

(5)《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配套文件;

(6)河南省 2016 版建筑、装饰、市政、安装定额及 2008 版园林绿化定额;

(7)人工、材料价格严格按合同节点计取:以2019年第五期造价信息为基准价、以 2019年6期 —2020年2期平均价为工期均价,无信息价材料采用市场询价均价;

(8)变更签证、现场函件按签署当期造价信息计取费用;

(9)现场遗留材料统一按合同工期造价信息平均价核算残值。

5.4 核心鉴定方法

    针对本案图纸不唯一、计价模式存疑、损失资料瑕疵等问题,本次鉴定采分版本、分口径、分类别的差异化鉴定方法:

(1)双图纸版本测算:分别以2019年3月图纸、2021年6月图纸作为计价基数,独立测算两套合同基准总价;

(2)双价格口径测算:分别采用合同签约期信息价、工期平均信息价两种口径,测算两套已完工程造价比例;

(3)瑕疵资料分类处理:对手续不全的变更、签证逐一梳理、核对修正,争议项、手续缺失项全部单独列项,交由法院依法裁定;

(4)损失专项单列:停窝工损失、人工机械闲置损失、现场遗留物资损失区分争议项与无争议项,全部单列展示,不擅自定性责任归属。

5.5 最终鉴定意见

    结合双图纸、双价格口径测算,本次鉴定出具四项选择性鉴定意见,所有争议损失项全部单列,由法院结合举证责任与庭审事实裁判:

(1)鉴定意见一:依据2019年3月图纸,按照2019年5期信息价得出的鉴定意见为已完工程量占比 72.96%;

(2)鉴定意见二:依据2019年3月图纸,按照2019—2020年工期平均价得出鉴定意见为已完工程量占比 71.90%;

(3)鉴定意见三:依据2021年6月图纸,按照2019年5期信息价得出鉴定意见为已完工程量占比 71.46%;

(4)鉴定意见四:依据2021年6月图纸,按照2019—2020年信息平均价得出鉴定意见为已完工程量占比 71.10%。

    停窝工损失、现场遗留机械及材料残值全部单列争议项与无争议项,不作责任推定,最终责任及赔付金额由法院裁判确定。

5.6 当事人异议及复核处理

    原告异议:认为工程量计算偏少、部分材料定价偏低。鉴定机构复核确认:对初稿计算偏差数据予以修正调整;所有特殊材料均采用三家以上供应商市场询价取平均值,留存完整询价记录,定价客观有据。

    被告异议:主张已超付工程进度款,停工损失不应由其承担。鉴定机构回复:损失责任归属、款项抵扣问题属于法律裁判范畴,不属于鉴定机构技术认定范围,鉴定仅客观核算损失金额,不作责任划分,最终由法院裁定。同时对被告提出的工程量偏差问题予以复核修正。

六、出庭质证工作情况

    2023 年 10 月 17 日,本案主鉴人员依法出庭作证,针对鉴定意见书的计算依据、计价标准、测算口径、现场核实情况、异议整改情况逐一答疑,全程秉持客观、中立、专业原则开展质证工作。

本次出庭质证严格遵守司法鉴定执业准则:

1.坚持鉴定独立原则,严格依据委托范围开展技术鉴定,不受当事人异议、情绪及诉求干扰;

2.全面履行听证、答疑义务,逐条回应双方当事人的质疑问题;

3.完整记录庭审异议、申辩理由,保证质证过程可追溯;

4.坚守技术中立底线,仅对专业技术问题作答,不参与法律辩论、不预判裁判结果,对当庭无法精准答复的复杂问题,采取庭后书面回复方式处理,杜绝随意作答。

七、案例心得体会与执业启示

    通过本次复杂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全过程实操,结合案件争议处理、庭审质证经验,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执业工作形成以下深刻体会:

7.1 严格区分鉴定资料效力,恪守司法边界

    司法鉴定资料分为庭审质证有效证据与普通参考资料两类,只有经法院质证、双方确认的资料,方可作为正式鉴定依据;未质证、存在争议的资料仅作参考,不得直接纳入鉴定结论。所有送鉴资料必须由法院统一移交,鉴定人不得私自接收当事人单方资料。

    鉴定人员必须恪守专业边界、不越权裁判:资料有效性、合同效力、责任划分、价款赔付归属均由法院判定,鉴定机构仅负责技术核算。同时鉴定需严格遵循从约原则,尊重合同约定,不得以行业规范否定当事人合法有效约定。

7.2 强化出庭质证能力,提升综合执业素养

    司法鉴定出庭是连接技术成果与司法裁判的关键环节。造价鉴定人员需熟悉庭审流程、证据规则,答辩过程仅围绕鉴定报告技术内容展开,保持冷静客观、严谨规范。

    鉴定人员需持续积累庭审经验,通过旁听学习、案例复盘提升心理素质、应变能力、沟通能力与法律认知,避免因专业表达不当影响鉴定采信效果。

7.3 打造复合型专业能力,适配复杂鉴定业务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兼具技术性、法律性、综合性,合格的造价鉴定人员不仅需要精通定额、计价、工程量计算等专业技能,还需掌握工程施工技术、合同管理、司法证据规则等知识,具备较强的资料甄别、逻辑判断、统筹协调与文字表达能力。

    在复杂纠纷案件中,鉴定人员需精准把握双方争议核心,平衡各方诉求,以客观、务实、严谨的工作态度消除当事人疑虑,提升鉴定成果公信力。

7.4 坚守客观公正底线,强化职业责任担当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直接影响司法裁判结果,关系当事人重大经济利益。鉴定人员必须坚守职业道德与执业底线,秉持独立、客观、公正、严谨的工作原则,杜绝主观倾向性,以精准的技术成果服务司法裁判,助力建设工程纠纷定纷止争,维护建筑市场公平正义。

八、结语

    建设工程价款司法鉴定是化解工程结算纠纷、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司法技术手段。当前建筑工程纠纷案件日趋复杂,图纸版本混乱、资料不完善、变更签证繁多、停窝工损失认定困难等问题普遍存在,对造价鉴定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造价鉴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司法鉴定规范与程序要求,精准甄别鉴定资料、科学选用计价依据、客观核算工程价款,严守专业边界、恪守职业底线,兼顾技术专业性与司法严谨性,不断提升复合型执业能力,为建设工程司法裁判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专业技术支撑。

本文案例作者:韩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