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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全文要点,一文搞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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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物质基础,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明晰权责、防范风险,《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迈入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本文结合权威培训内容,系统梳理条例核心内容与实务要点,方便各级单位快速掌握、精准落实。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的制定,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为重要依据,旨在加强资产管控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提供清晰的制度遵循与操作指引。

     条例明确,资产是由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过去的经济业务或事项形成、由单位控制、预期能够产生服务潜力或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其中,服务潜力体现为利用资产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履行政府职能的能力,经济利益流入则表现为现金及等价物的流入或流出减少。判断资产控制的核心,在于单位能够主导资源使用、享有相关利益、拥有可强制执行的权利,即便资产由服务对象使用,只要单位履行经管维护职责、实现公共服务目标,同样属于控制范畴。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与非流动资产,流动资产包含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预付款项、存货等,非流动资产涵盖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自然资源资产等。资产形成路径主要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接受调拨划转置换形成、接受捐赠确认为国有资产以及其他依法形成的国有资产。

     在管理体制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归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体制。各级政府负责重大资产管理事项审查批准,财政部门制定制度、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并牵头编制管理报告,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资产管理,所属单位承担具体管理与内控建设责任,全程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财务管理结合。

     资产配置以资产存量、配置标准、绩效目标、财政承受能力为依据,优先采用调剂方式,无法调剂再选择购置、建设、租用等,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完善配置标准体系,明确数量、价值、等级、使用年限等,遵循勤俭节约、绿色环保要求动态调整。资产使用方面,行政单位资产仅限履行职能,严禁违规对外投资或设立营利组织;事业单位资产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对外投资需符合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纳入统一监管。各单位需明确使用人与管理人责任,规范交接、推进共享共用,提升资产使用效能。

     资产处置需结合履职与发展需要、履行集体决策与审批程序,依法处置罚没资产,对技术淘汰、损失毁损、超期无法使用、不可抗力损毁等资产及时报废报损,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等情形按规定办理划转交接。预算管理贯穿资产管理全过程,资产配置需编制支出预算,资产出租处置收入按非税收入与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管理,及时足额收取、规范核算,全面开展绩效管理,落实公共基础设施资金与管理责任,防范政府债务风险。

     基础管理涵盖账务、实物、清查、产权信息等关键环节。单位必须建立资产台账、规范会计核算,杜绝账外资产,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期限最长不超过 1 年,已交付未决算资产按规定确认价值。定期盘点对账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处置资产及时核销,市场化转让出租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规定开展资产评估。发生政府部署、单位变动、资产毁损、信息失真等情形必须开展资产清查,按程序审批调整账务。及时办理权属登记、化解资产纠纷,依托全国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线上办理与信息共享。

     国家建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内容包含资产负债总量、制度实施、配置使用处置效益、体制改革等,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单位每年编制报告逐级上报,部门汇总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汇总报送本级政府与上级财政部门。

     监督体系多层次、全覆盖,各级政府接受人大监督、对下级政府开展监督,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并公开结果,审计部门开展审计监督,各部门强化行业监管与内控建设,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有权检举控告,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并保密,严禁打击报复。

     条例明确严格的法律责任,对未按规定决策审批、超标准配置、未按期决算、未规范清查建账等行为责令改正、给予处分;对非法占有、违规投资、低价处置、未评估造成损失等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分责任人,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此外,社会组织直接支配的相关资产参照条例执行,执行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及相关企业不适用本条例,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等专项资产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军队资产管理按照中央军委规定执行。

     针对中小学等单位资产管理,条例特别强调要加强采购管理、规范日常登记与维护、严格处置审批与盘活、推进信息化全生命周期管理、提升人员专业素养与责任意识,全面提升资产管理规范化水平,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法治护航资产安全,规范提升管理效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以制度明权责、以流程控风险、以监督保合规,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各单位应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切实管好、用好国有资产,更好服务公共事业发展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本文来源:网络,华夏财金